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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的慈善法自9月5日起施行

作者:诺恒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09-04 点击:

前言

慈善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要意义。现行《慈善法》自2016年颁布施行以来,在保护慈善参与者权益、规范慈善活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发挥慈善功能作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慈善领域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加强慈善法治建设提出了新要求。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慈善法的决定,新修改的《慈善法》即将自2024年9月5日起施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法室主任石宏此前表示,修改慈善法,就是要继承发扬优秀传统慈善文化的精神内涵,总结吸收中国特色慈善事业实践经验和教训,将业已存在的中国特色的慈善理念、慈善行为、慈善制度、慈善模式、慈善经验上升为国家慈善事业顶层制度设计,着眼解决新时代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慈善事业发展的实际问题,探寻符合中国实际和时代要求的慈善事业发展道路和制度设计,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慈善事业法治化发展。那么此次修改有哪些亮点?为保障法律实施还需要做好哪些工作?

总体来说,此次《慈善法》的修改,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对健全应急慈善制度、完善促进措施、规范慈善活动、加强监督管理等作了规定,将为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在盘点具体修订亮点之前,让我们先首要回归一下《慈善法》中最基础的三个问题——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及其规范的慈善活动定义。

一、立法目的【《慈善法》第一条】

-为了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

-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社会进步,共享发展成果,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二、适用范围【《慈善法》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三、慈善活动定义 【《慈善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

-扶贫、济困;

-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主要修改内容盘点

具体到此次《慈善法》修改,重点在于保护慈善事业发展土壤、优化慈善事业发展环境,规范引导慈善活动,健全监管制度机制,推动慈善高质量发展。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完善促进措施,进一步推进慈善事业发展,贯彻落实 “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要求,多措并举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1.进一步强化政府及其部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责任。

要求各级政府将慈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关部门将慈善捐赠、志愿服务记录等信息纳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健全信用激励制度。

【新修改的《慈善法》第八十三条、第一百零一条】

2.完善有关优惠政策的规定明确税收优惠具体办法

由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明确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设立慈善信托开展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国家对参与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参与重大国家战略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

【新修改的《慈善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二条】

3.优化慈善组织认定程序,降低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年限要求。

【新修改的《慈善法》第二十二条,由两年转为一年】

4.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慈善事业

鼓励设立社区慈善组织,鼓励通过公益创投、孵化培育、人员培训、项目指导等方式为慈善组织提供支持服务,鼓励在慈善领域应用现代化信息技术。

【新修改的《慈善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

5.鼓励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新修改的《慈善法》第一百零二条】

(二)规范慈善活动,进一步提高慈善行业透明度与公信力。

1.增加年报要求,明确在年报中要求慈善组织报告“募捐成本”“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合作”情况。

【新修改的《慈善法》第十三条】

2.完善合作公开募捐制度,防范、禁止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机构开展公募“挂牌”行为进而规避公募监管的乱象。明确公募合作中公募机构主体责任——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对合作方进行评估,依法签订书面协议,在募捐方案中载明合作方的相关信息,并对合作方的相关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对会作募得的款物进行管理和会计核算,将全部收支纳入其账户;合作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开展公开募捐。

【新修改的《慈善法》第二十六条】

3.确保慈善捐赠受益人的公开、公平、公正性,明确慈善捐赠、慈善信托受益人的确定原则。

【新修改的《慈善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

4.明确募捐成本最必要原则,要求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慈善组织的募捐成本以及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等标准,特殊情况下慈善组织年度支出难以符合规定的,应当报告并公开说明情况。

【新修改的《慈善法》第六十一条】

5.进一步加强、明确信息公开要求——要求募捐活动或者慈善项目结束三个月内全面详细公开募捐、项目实施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避免既往不报或概述情况。

【新修改的《慈善法》第七十九条】

(三)强化领导、管理与监督,进一步提升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及慈善事业的现代化管理。

1.明确慈善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新修改的《慈善法》第四条】

2.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慈善事业的规范管理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

【新修改的《慈善法》第六条】

3.要求慈善组织接受境外慈善捐赠、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慈善活动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批准、备案程序。

【新修改的《慈善法》第一百零二条】

4.规定由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提供公开募捐信息展示、捐赠支付等服务。

【新修改的《慈善法》第二十七条】

5.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慈善信托受托人信用记录制度。

【新修改的《慈善法》第一百零六条】

6.严格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惩戒力度。

【新修改的《慈善法》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四)增设第八章应急慈善专章,系统规范突发事作应对中的慈善活动。总结近年重大突发事件应对中慈善活动开展的经验间题,吸收地方立法中的好做法,与正在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草案协调衔接,系统作出相应制度安排。

1.规定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时,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协调机制,明确专门机构、人员,提供需求信息,及时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

【新修改的《慈善法》第七十条】

2.鼓励慈善组织、慈善行业组织建立应急机制,鼓励慈善组织、志愿者等在政府协调引导下依法开展或者参与慈善活动。

【新修改的《慈善法》第七十一条】

3.要求及时分配或者使用募得款物并进行公开。

【新修改的《慈善法》第七十二条】

4.无法在应急公开募捐活动开始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允许在募捐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新修改的《慈善法》第七十三条】

5.要求基层政府、基层组织为应急慈善款物分配送达等提供便利、帮助。

【新修改的《慈善法》第七十四条】

(五)规范个人求助,推动解决慈善领域新情况新问题、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个人网络求助现象不断增多,相关网络服务平台呈现规模化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一些极端事例造成了恶劣的负面公众舆论,对整个行业的公信力甚至慈善事业发展产生消极影响。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修改,回应社会关切,在附则中专门增加一条,一方面对个人因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向社会求助的行为作出规定,要求助人和信息发布人对信息真实性负责;另一方面明确从事个人求助网络服务的平台应当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对通过其发布的求助信息真实性进行查验并及时全面公开相关信息。同时,考虑到有关网络服务平台的具体规范难以在附则中作出全面细致的规定,授权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网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新修改的《慈善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结语

2024年3月,北京市诺恒律师事务所获评司法部颁发的“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先进集体”。在此基础之上,为进一步做精做专公共法律服务,切实提高公共法律服务能力水平,诺恒律师事务所于2024年8月,由多年深耕慈善事业及社会工作法律服务的张凤丽律师牵头组建成立了ESG及社会工作法律服务部,以期在党和国家的大社会工作中积极为相关党政机关、政府部门、企业ESG部门及社会组织、慈善组织等提供法律服务,以专业所长,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做出力所能及的贡献。

以上,为诺恒ESG及社会工作法律服务团队对9月5日起实施的《慈善法》重点修改内容的梳理盘点。诺恒团队将继续关注《慈善法》后续实施具体情况,特别是配套政策、管理办法的落地,及后续实施过程中所出现的新情况和挑战。实施过程中,我们也将就本次修改触及的公开募款合作、募捐成本、慈善信托、税务优惠等具体问题进行专题跟踪和法律分析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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