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恒普法 || 国有企业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常见误区

“三重一大”最早是1996年第十四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公报中对党员领导干部在政治纪律方面提出的要求。2010年6月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下称《意见》),对“三重一大”的事项范围、决策的基本程序、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应该说,“三重一大”是所有国有企业的重要制度安排,但在实践执行中也有常见误区,应予避免。
一、以传签方式代替会议
《意见》第(九)条规定:党委(党组)、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应当以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但实践中,国有企业经常发生以传签文件的方式进行决策的情况,而不是以会议形式。此处还需注意,必须召开正式的会议,具体而言,应是党委(党组)会议、董事会会议、经理班子会议,而非日常中所称的“班子会”。
二、以统一研究代替逐一研究
《意见》第(十)条规定:……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即一次会议对于多个“三重一大”事项,应逐一研究、逐一发表意见,逐一讨论,逐一决策,主持会议人员尤其应注意这一点,不能说出诸如“大家看一下,对哪个事项有不同意见”“ 先一项一项研究,再统一表决”等话语。
三、以听取党委(党组)书记意见代替党委(党组)意见
《意见》第(十三)条规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应事先与党委(党组)沟通,听取党委(党组)的意见。此处听取的应是组织(集体)意见,而非以个人身份发表的意见。实践中,经常发生听取党委(党组)书记的个人意见来代替党委(党组)意见的情况,党委(党组)还是应通过会议等集体决策的形式发表意见。
四、执行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履行决策程序
《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实践中,“三重一大”事项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发生一些重大变化,比如投资计划的调整等,此时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常见的误区是个别领导认为之前已经上过一次“三重一大”会议,只是调整,就不用再进行决策,或者用个别汇报签字或传签的方式进行决策。此处还需注意,虽然规定的是“作重大调整”时重新决策,但建议从严把握,有调整即重新履行决策程序。
五、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未听取工会和职工群众意见
《意见》第(七)条规定: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实践中,此处容易有两个误区,一是不听取工会和职工群众的意见,自行决策;二是只是听取工会意见,没有听取职工群众意见,或只是听取职工群众意见,没有听取工会意见。
注:“三重一大”即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
1.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职工代表大会和党委(党组)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企业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利益调配、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企业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决策,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2.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企业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包括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和下属企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备人选的确定,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3.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4.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企业或者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对外大额捐赠、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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