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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纠纷中关于混凝土质量合格标准的分析及类案检索

作者:杨佳鑫 发布时间:2025-05-06 点击:

一、混凝土特殊的材料属性概述

建工纠纷中混凝土因其特殊的材料属性常引发争议,混凝土的特殊属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半成品属性

混凝土交货时为流态半成品,需经浇筑、养护才能形成最终强度。其质量问题可能源于生产(配比、原材料)、运输(时间控制)或施工(振捣、养护)环节,责任划分复杂。

2.强度滞后性

28天标准养护期后才能确定强度是否达标,纠纷常因后期检测不合格爆发,且难以追溯具体责任环节(。

3.不可逆性

硬化后无法通过检测还原原材料配比或生产过程问题,司法鉴定难度大。

二、商品混凝土质量问题的类型

涉及到的商品混凝土的质量问题主要有以下情况:

(一)浇注混凝土的部位出现裂缝。这些裂缝有些是均匀的,有些是不均的;有些裂缝是轻微的,只在表面出现;例如有的是通体裂缝,有的因出现裂缝而露出了钢筋。有些裂缝对强度影响不大,但那些严重的裂缝则直接影响到建筑的结构安全。

(二)混凝土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在各类混凝土质量纠纷中,这是最常见的一种。施工单位根据设计要求购买相应标号的混凝土,不同标号的混凝土其性能强度不同,如果达不到相应的强度要求,那么将直接影响工程的质量。所以,无论是发包方、施工方、卖方对混凝土强度问题都非常重视。实践中,有些混凝土的强度离设计要求相差太多,那么就需要拆除这些不合格的部位,重新浇注,这样就会造成严重的损失。

三、司法实践中混凝土质量是否合格的判例研究

通过检索因混凝土质量纠纷诉至法院的案例,发现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对于混凝土质量是否合格的证明力度要求严苛。一方面法院认为无法认定混凝土不合格的理由主要是:

1.举证证明人未提交有力的证据。

2.有部分混凝土未达强度的,但其龄期短,且是在自然养护条件下形成,并非标准养护,故无法认定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

3.混凝土检测报告中认为混凝土构件存在未达到设计强度,但该报告并未明确未达到设计强度是由商品混凝土本身存在质量问题所造成的。

4.混凝土经浇筑已经形成且超过回弹期无法检测,不能认定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

 

另一方面,法院认定的混凝土不合格因素主要包括:

1.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要求、低于行业标准

在各类混凝土质量纠纷中,这是最常见的一种。施工单位根据设计要求购买相应标号的混凝土,不同标号的混凝土其性能、强度不同,如果达不到相应的强度要求,那么将直接影响工程的质量。所以,无论是买方和卖方对强度问题都非常重视。实践中,有些混凝土的强度离设计要求相差太多,那么就需要拆除这些不合格的部位,重新浇注,这样就会造成严重的损失。

2.混凝土浇注部位出现裂缝

这些裂缝有些是均匀的,有些是不均匀的;有些裂缝是轻微的,只在表面出现;有的裂缝则是非常严重的,例如有的是通体裂缝,有的因出现裂缝而露出了钢筋。有些裂缝对强度影响不大,但那些严重的裂缝则直接影响到建筑的结构安全。

3.主要原材料质量不合格

有些商品混凝土质量问题,是因为混凝土公司购买的水泥、砂石料等原材料不合格造成的,在实践中,这类质量问题中以水泥不合格的情况居多。有些水泥供应商供应的水泥与合同约定的质量不符,或是在约定标准的水泥中掺杂低标号水泥。凡是由此造成的质量问题,肯定应由混凝土公司一方承担责任。当然,混凝土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水泥供应商追偿。

4.配合比不符合规范要求

有些情况下商品混凝土质量问题是因为混凝土公司的配合比不符合规范造成的。不同标号的混凝土需要有不同的原材料的配合比,混凝土公司在生产中必须严格控制配合比,以使其科学合理。由此造成的质量问题,肯定也应由混凝土公司一方承担责任。

5.外加剂质量不合格

混凝土的生产加工越来越广泛的使用外加剂,外加剂的质量在不同程度上也会影响到混凝土的质量。生产外加剂的厂家很多,良莠不齐。有些外加剂厂家的产品质量不合格,会直接造成混凝土的强度不合格。由此造成的质量问题,肯定也应由混凝土公司一方承担责任。混凝土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外加剂供应商追偿。同时,使用某一种外加剂必须全面了解和掌握其性能,以使其能够和水泥等原材料匹配、适应。

6.出厂后未及时浇注

有些情况下,混凝土出厂后未及时浇注,直接导致出现强度不合格的严重质量问题。这种情况下的责任要认真区分。如果是运输时间过长造成未及时浇注,则主要责任在混凝土公司一方。如果是运到现场之后,因买方现场指挥安排不合理造成不能及时浇注,则责任完全在买方。对于浇注时混凝土的塌落度已经明显不适合浇注而买方仍然浇注的,买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质量责任。

7.施工单位在现场加水或其他材料

有些施工单位为了加快现场混凝土浇注的速度,在泵送浇注时往混凝土中加水,对混凝土进行稀释。这样做虽然提高了浇注速度,但是却不能保证混凝土的质量。混凝土的生产是按照严格科学的配合比进行的,在施工现场向混凝土中加水,显然破坏了出厂时的配合比,这必然会影响到混凝土的强度。由此造成的质量问题,买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当然,卖方在履行合同时还需要注意取得和保存相关的证据。

8.施工单位不按规范施工和养护

此种情况在实践中比较普遍。很多情况下,卖方提供的混凝土是合格的,强度实验报告都是合格的,但是,实际验收时混凝土的强度却不合格。买方在施工时没有按照规范施工,例如:没有按规范对浇注到位的混凝土进行振捣,造成振捣不实;或者未按规范进行养护。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冬季施工问题,如果不严格按规范操作、养护,更容易发生严重的质量问题。根据混凝土的特性,出厂质量合格并不代表最终混凝土的强度就一定合格,不按规范施工和养护同样会发生质量问题。由此造成的质量问题,应当由买方承担全部责任。

9.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质量问题

例如高温天气,虽然按照正常规范施工、养护,但是,因为气温太高,水分挥发太快,还是造成了产生大面积裂缝的严重质量问题。这种情况下,施工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发生质量问题一般应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10.为抢工期造成的质量问题

有些工程因其有一定的特殊性,时间紧迫,根据有关主管部门以及甲方的要求不按正常程序、工艺施工,由此造成混凝土质量问题。此种情况下,只要出厂合格,试验报告合格,混凝土公司一方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综上法院的裁判案例可知,混凝土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有别于一般的商品,其出厂时以及交付货物时的物理形态不是该商品的最终物理形态,需在施工后经过标准养护期才能达到检测质量的基础条件,故混凝土最终质量出现问题时,并不一定是卖方的责任,实际施工人不当操作也有可能导致质量不合格。交付货物后,施工人必须按规范施工,在浇注之后还应当按照规范进行养护,否则即使是合格的产品,在凝固后也有可能达不到质量要求。因此面对因混凝土质量产生的建工纠纷,应当根据混凝土的特性找到质量不达标的原因,并通过有力证据证明,已期维护客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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