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青律师代理案件位列 2019年沈阳市法院知产十大案例之首
日前,在第20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19年沈阳市法院知产十大案例。我所崔青律师团队代理的“上海金滔实业有限公司与沈阳骋凯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含诉中行为保全申请)案”成功入选,并位列十大案例之首。
该案原告上海金滔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滔公司)是第12369016号“帽子”图形商标的独占使用权人。金滔公司发现被告沈阳骋凯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骋凯歌公司)未经许可,在其“K歌之王”KTV的店铺外墙广告、门匾和微信微博中等多处使用了“帽子”图形商标。我所崔青律师团队接受金滔公司委托后,针对该案件做了大量的前期准备和实地调查取证工作,并根据金滔公司的需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月1日施行的《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之规定,及时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立即停止侵权的诉中行为保全的申请。崔青律师团队在申请书中充分阐述了亟需立即停止侵权的事实和理由以及详实的证据,并最终为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采纳。2019年1月25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支持了金滔公司行为保全的申请,裁定骋凯歌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该裁定作出后,骋凯歌公司拆除了涉嫌侵权的外墙广告、门匾以及删除了微信微博中的侵权图片。2019年3月6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骋凯歌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损失。该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并已履行完毕。
根据目前公开的信息显示,本案为沈阳市法院受理的商标类案件中首例支持当事人诉中行为保全申请并作出立即停止侵权裁定的案件。这意味着在知产领域与反不正当竞争纠纷领域,被侵权当事人可以在诉前和诉中及时申请行为保全,对侵权行为“即时喊停”,以避免遭受更大损失。